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6号
原告蒋芷境,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文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瑜,男。
被告刘克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芷境与被告刘瑜、刘克咨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蒋芷境以大局为重,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芷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芷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蒋芷境承担。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