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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芷境与被告刘瑜、刘克咨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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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12 15:32:0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6

 

原告蒋芷境,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文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瑜,男。

被告刘克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芷境与被告刘瑜、刘克咨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蒋芷境以大局为重,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20116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芷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芷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蒋芷境承担。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