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屈启初与被告凌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4-12 15:26:4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8 

 

原告屈启初,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正科,男。

被告凌国新,男。

原告屈启初与被告凌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启初于20113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启初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启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启初承担。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