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5号
原告江加发,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正科,男。
被告凌国新,男。
原告江加发与被告凌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加发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加发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加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加发承担。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