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47号
原告陶雪平,女。
委托代理人潘晓波,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凌,男。
原告陶雪平与被告唐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陶雪平诉称,原、被告于
被告唐凌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陶雪平与被告唐凌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 300元,原告陶雪平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尹建刚
代理审判员 田丽丽
人民陪审员 凌 叶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