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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雪平与被告唐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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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22 14:39:0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147

 

原告陶雪平,女

委托代理人潘晓波,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凌,男

原告陶雪平与被告唐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34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代理审判员田丽丽、人民陪审员凌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陶雪平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被告从事违法活动被刑事处罚,目前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唐凌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9月9日在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原、被告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分居,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陶雪平与被告唐凌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 300元,原陶雪平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代理审判员    田丽丽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一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