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9号
原告贺丹,女。
被告李跃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丹与被告李跃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丹负担。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