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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丹与被告李跃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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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12 14:30:4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9 

 

原告贺丹,女。

被告李跃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丹被告李跃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13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丹负担。

   

 

 

       尹建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陈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