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6号
原告易亚芬,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恒,男。
被告过石文,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鹏飞,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亚芬与被告过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亚芬诉称,2010年2月11日,被告过石文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3个月内归还,2010年8月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7000元,同样约定3个月归还,至今被告除陆续归还原告现金10000元外,其余欠款一直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过石文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已归还12000元,请求法院调解结案。
原告易亚芬诉被告过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过石文自愿在2011年6月1号前归还欠款15000 元,过期未归还按17000元支付;
二、原告在被告过石文支付欠款15000元后归还5张被告方的欠条及手机一部;
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易亚芬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