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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亚芬与被告过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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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12 14:28:5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6号 

 

原告易亚芬,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恒,男。

被告过石文,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鹏飞,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3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亚芬与被告过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亚芬诉称,2010211日,被告过石文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3个月内归还,20108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7000元,同样约定3个月归还,至今被告除陆续归还原告现金10000元外,其余欠款一直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过石文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已归还12000元,请求法院调解结案。

原告易亚芬诉被告过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过石文自愿在201161号前归还欠款15000   元,过期未归还按17000元支付;

二、原告在被告过石文支付欠款15000元后归还5张被告方的欠条及手机一部;

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易亚芬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员   田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