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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永红与被告株洲世纪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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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12 13:08:0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0

 

原告易永红,女。

被告株洲世纪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建青,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3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永红与被告株洲世纪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永红诉称,原、被告于20041月签订三年的固定劳动合同,限期是从200411起至20061231止,合同期满后,原告仍在被告处任职,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由于没签订劳动合同补偿款18000元。

被告株洲世纪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文易永红与被告株洲世纪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被告株洲世纪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易永红没签订劳动合同补偿款人民币165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