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6号
原告张迎华,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易永红,女。
被告株洲世纪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建青,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迎华与被告株洲世纪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迎华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月签订三年的固定劳动合同,限期是从
被告株洲世纪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迎华与被告株洲世纪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被告株洲世纪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张迎华没签订劳动合同补偿款人民币22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