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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覃与被告钟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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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12 11:15:2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0

 

原告谭覃,女。

被告钟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覃与被告钟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覃20113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元,原告谭覃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丽 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贺 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