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15号
原告贺清波,男。
被告刘利平,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清波与被告刘利平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清波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清波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清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清波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 丽 丽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