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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娜与被告叶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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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12 11:13:0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14号 

 

原告吴娜,女。

被告叶强,男。

本院于20112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娜与被告叶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娜诉称,原、被告于20031015日登记结婚,200878共同生育一女,名叶禹希由于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双方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两人难以再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叶强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娜与被告叶强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叶禹希(200878日出生)由原告吴娜监护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叶强每月承担婚生女生活费350元,该生活费在每月10号支付给原告吴娜,学费和医疗费由原、被告凭票据各承担一半;被告叶强在不影响叶禹希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原告吴娜有义务协助被告叶强行使探望权;

三、被告叶强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吴娜5000元;

四、原告吴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贺宏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