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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立与被告何跃娥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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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12 11:09:4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8 

 

原告杨立,男。

被告何跃娥,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与被告何跃娥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20113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杨立承担。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贺宏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