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7号
原告方柏年,男。
被告化冬,男。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柏年与被告化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柏年诉称,
被告化冬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化冬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方柏年借款本金人民币102300元;
二、被告化冬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方柏年还款利息396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被告化冬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签字之日生效。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