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余春阳与被告株洲市白金宫美食坊、贺琪雅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6-12 10:33:1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103

 

原告余春阳,女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白金宫美食坊,住所地:株洲市文化路38号。

负责人贺厚华,业主。

被告贺琪雅,女。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曾铁军,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春阳与被告株洲市白金宫美食坊、贺琪雅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余春阳诉称,2007年10月,被告贺琪雅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株洲市白金宫美食坊”,从事饮食服务。该店的实际经营人系被告贺厚华。原告为被告方聘用员工。被告自2010年6月起拖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至2010年9月下旬,被告停止营业后,尚欠原告工资47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所欠款项。

被告株洲市白金宫美食坊、贺琪雅共同辩称,同意偿付所欠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白金宫美食坊的负责人贺厚华、贺琪雅自愿在2011610给付原告余春阳479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所有债权债务均已清结。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于收取。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二○一一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