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6号
原告王巧玲,女。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白金宫美食坊,住所地:株洲市文化路38号。
负责人贺厚华,业主。
被告贺琪雅,女。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曾铁军,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巧玲与被告株洲市白金宫美食坊、贺琪雅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王巧玲诉称,2007年10月,被告贺琪雅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株洲市白金宫美食坊”,从事饮食服务。该店的实际经营人系被告贺厚华。原告为被告方聘用员工。被告自2010年6月起拖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至2010年9月下旬,被告停止营业后,尚欠原告工资29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所欠款项。
被告株洲市白金宫美食坊、贺琪雅共同辩称,同意偿付所欠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白金宫美食坊的负责人贺厚华、贺琪雅自愿在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所有债权债务均已清结。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于收取。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