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4号
原告言祥辉,男。
被告熊伟,男。
被告周红灿,女。
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言祥辉与被告熊伟、周红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言祥辉诉称,被告于
被告熊伟、周红灿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熊伟、周红灿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言祥辉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二、原告言祥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熊伟、周红灿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签字之日生效。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