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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言祥辉与被告熊伟、周红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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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12 10:12:0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4

 

原告言祥辉,男。

被告熊伟,男。

被告周红灿,女。

本院于20112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言祥辉与被告熊伟、周红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言祥辉诉称,被告于2008930因搞房地产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承诺每月分红给原告75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00000元。

被告熊伟、周红灿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熊伟、周红灿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言祥辉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二、原告言祥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0,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熊伟、周红灿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签字之日生效。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