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5号
原告汪湘,男。
被告长沙(办事处)株洲铁路建筑段。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上月塘。
法定代表人文劲松,系该铁路段段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翔,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湘与被告长沙(办事处)株洲铁路建筑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湘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湘在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5月26日作出株劳仲不字[2009]第2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被本院依法驳回起诉,现其又再次以该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汪湘在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超过十五日起诉,故原告汪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提出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