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0号
原告喻平,女。
委托代理人石琴,株洲市荷塘区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平桥,男。 。
原告喻平与被告袁平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喻平诉称,原、被告于
被告袁平桥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喻平与被告袁平桥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袁芊随被告袁平桥生活至成年,原告自愿每月负担小孩的抚养费300元,此款由原告每月底支付到被告袁平桥的银行账户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100496989515);
三、其他无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喻平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