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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爱群与被告夏薇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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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12 10:04:5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6号 

 

原告齐爱群,女。

被告夏薇杰,男。

本院于20111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爱群与被告夏薇杰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爱群诉称,原、被告于2009512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告与被告因性格原因和生活琐事,两人有过无数次的争吵和身体上的小摩擦,且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多次将原告打伤住院,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夏薇杰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偿还欠款164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齐爱群与被告夏薇杰自愿离婚;

二、原告齐爱群自愿支付被告夏薇杰欠款人民币16400元,该款的支付方式为:201132日支付被告夏薇杰欠款人民币10000元,余款2011312日前付清。

三、个人财产及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原告齐爱群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舒睿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员  谭静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