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6号
原告齐爱群,女。
被告夏薇杰,男。
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爱群与被告夏薇杰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爱群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告与被告因性格原因和生活琐事,两人有过无数次的争吵和身体上的小摩擦,且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多次将原告打伤住院,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夏薇杰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偿还欠款164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齐爱群与被告夏薇杰自愿离婚;
二、原告齐爱群自愿支付被告夏薇杰欠款人民币16400元,该款的支付方式为:2011年3月2日支付被告夏薇杰欠款人民币10000元,余款2011年3月12日前付清。
三、个人财产及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齐爱群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舒睿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