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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正凡与被告王香江、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地标家具市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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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2-12 10:02:4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51

 

原告陈正凡,男

委托代理人唐斌,男。

被告王香江,男。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地标家具市场。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唐健。

原告陈正凡与被告王香江、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地标家具市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121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陈正凡诉称,2010年11月24日,被告王香江在原告处购买一批绿洲源牌地板安装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地标家具市场处。双方约定被告在原告安装好地板后的三天内付清货款。原告如约装好地板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货款31 152元。

    被告王香江辩称,所欠货款为29 152元,愿意分期向原告支付货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香江欠原告陈正凡货款29 152元,被告王香江自愿于201122前向原告陈正凡支付5000元,于2011330前付清全部货款;

二、原告陈正凡自愿于2011128下午5时前对位于金色地标家具市场内起鼓的地板进行整修

三、原告自愿撤回对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地标家具市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被告王香江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二○一一二十五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