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1号
原告陈正凡,男。
委托代理人唐斌,男。
被告王香江,男。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地标家具市场。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唐健。
原告陈正凡与被告王香江、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地标家具市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陈正凡诉称,
被告王香江辩称,所欠货款为29 152元,愿意分期向原告支付货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香江欠原告陈正凡货款29 152元,被告王香江自愿于
二、原告陈正凡自愿于
三、原告自愿撤回对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地标家具市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被告王香江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