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5号
原告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海关5楼。
法定代表人冯冠乔,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辉,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永龙,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亚萍,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永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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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