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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反诉原告)龚永龙与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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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12 09:57:2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5 

 

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海关5楼。

法定代表人冯冠乔,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辉,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龚永龙,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亚萍,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龚永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龚永龙于20117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龚永龙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龚永龙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7125元,减半收取35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龚永龙承担。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段娅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