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5号
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海关5楼。
法定代表人冯冠乔,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辉,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龚永龙,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亚萍,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龚永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龚永龙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龚永龙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龚永龙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7125元,减半收取35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龚永龙承担。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