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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红英与被告周金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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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2-12 09:56:0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2 

 

原告马红英,女。

被告周金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英与被告周金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红英20111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红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红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红英承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贺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