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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建钢与被告古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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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12 09:55:2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1

 

原告廖建钢,男

委托代理人白天天,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卫东,男

本院于20111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建钢与被告古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建钢诉称,被告于2010612向原告借款15 300元,约定在201012月全部还清,但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偿还借款。

被告古卫东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偿还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古卫东自愿在2011320日前偿还原告廖建钢人民币15 300元;

二、原告廖建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83元,减半收取192元,被告古卫东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