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1号
原告廖建钢,男。
委托代理人白天天,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卫东,男。
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建钢与被告古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建钢诉称,被告于
被告古卫东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偿还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古卫东自愿在2011年3月20日前偿还原告廖建钢人民币15 300元;
二、原告廖建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83元,减半收取192元,被告古卫东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