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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仁俊与被告刘克咨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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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2-12 09:51:0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9 

 

原告王仁俊,男。

被告刘克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俊被告刘克咨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11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仁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仁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仁俊自愿负担。

   

 

 

       尹建刚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陈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