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7号
原告谢飞虎,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希,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
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昌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飞虎与被告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飞虎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飞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飞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