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4号
原告何辉平,女。
被告赵成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辉平与被告赵成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辉平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辉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辉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何辉平承担。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