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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辉平与被告赵成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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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12 09:47:1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4

 

原告何辉平,女。

被告赵成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辉平与被告赵成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辉平20112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辉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辉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何辉平承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