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7号
原告易海燕,女。
被告曹小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海燕与被告曹小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海燕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海燕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海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易海燕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