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2号
原告谢芳,女。
被告黄铁军,男。
原告谢芳与被告黄铁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谢芳诉称,原、被告于
被告黄铁军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芳与被告黄铁军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黄梅玲成年前随原告方生活,生活费由原、被告每月各自负担500元,此款直接支付到黄梅玲的银行账户上;黄梅玲的教育费凭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三、其他无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谢芳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