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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芳与被告黄铁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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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2-12 09:41:0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初字第22

 

原告谢芳,女

被告黄铁军,男。

原告谢芳与被告黄铁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15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谢芳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1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梅玲。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黄铁军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芳与被告黄铁军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黄梅玲成年前随原告方生活,生活费原、被告每月各自负担500元,此款直接支付到黄梅玲的银行账户上;黄梅玲的教育费凭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三、其他无财产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谢芳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尹建刚

       

        二○一一十七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