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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再桃与被告罗宗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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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12 09:39:3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

 

原告姚再桃,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窦金明,男。

被告罗宗光,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家云,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再桃与被告罗宗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再桃20113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再桃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再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姚再桃承担。

 

 

审   判  员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