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号
原告姚再桃,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窦金明,男。
被告罗宗光,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家云,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再桃与被告罗宗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再桃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再桃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再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姚再桃承担。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