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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言露与被告唐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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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2-12 09:37:0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号 

 

原告言露,女。

被告唐侠,男。

本院于201012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言露与被告唐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言露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上半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两人经过半年多的时间交往后,于200912月结婚。在近一年的共同生活中,原告与被告因性格原因和生活琐事,两人有过无数次的争吵和身体上的小摩擦。同时,被告父母对于原告性格及与原告相处不满,原告与被告的感情慢慢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父母5万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唐侠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言露与被告唐侠自愿离婚;

二、被告唐侠自愿支付原告言露共同财产分割款及共同债务共计人民币5万元,支付方式为:被告唐侠在2011131日前支付原告言露人民币2万元,余款3万元分别于2011531日、2011831日、20111231日之前每次支付人民币1万元

三、原告言露与被告唐侠共同债务中欠原告父母的5万元由原告言露自愿承担。

四、原告言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原告言露、被告唐侠各承担一半。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舒睿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员  谭静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