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号
原告言露,女。
被告唐侠,男。
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言露与被告唐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舒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言露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上半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两人经过半年多的时间交往后,于2009年12月结婚。在近一年的共同生活中,原告与被告因性格原因和生活琐事,两人有过无数次的争吵和身体上的小摩擦。同时,被告父母对于原告性格及与原告相处不满,原告与被告的感情慢慢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父母5万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唐侠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言露与被告唐侠自愿离婚;
二、被告唐侠自愿支付原告言露共同财产分割款及共同债务共计人民币5万元,支付方式为:被告唐侠在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言露人民币2万元,余款3万元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2011年8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之前每次支付人民币1万元;
三、原告言露与被告唐侠共同债务中欠原告父母的5万元由原告言露自愿承担。
四、原告言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言露、被告唐侠各承担一半。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舒睿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