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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军诉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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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12 09:35:4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

 

原告陈军,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南欣,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丽路汽车城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岑瑞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家河乡。

法定代表人易慎,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建群,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军20113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陈军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 丽 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员    贺 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