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号
原告陈军,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南欣,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丽路汽车城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岑瑞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家河乡。
法定代表人易慎,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建群,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圆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军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陈军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 丽 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 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