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号
原告杨红琼,女。
原告张小平,男。
被告朱治国,男,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段高科园工业区。系株洲市奔狐制衣厂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琼、张小平诉被告朱治国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杨红琼、张小平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红琼、张小平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琼、张小平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