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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红琼、张小平诉被告朱治国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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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2-12 09:35:0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 

 

原告杨红琼,女。

原告张小平,男。

被告朱治国,男,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段高科园工业区。系株洲市奔狐制衣厂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琼、张小平诉被告朱治国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杨红琼、张小平201012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红琼、张小平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琼、张小平撤回起诉。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贺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