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号
原告戴忠,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阿琼,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忠与被告蔡阿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忠因车祸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2064元,由原告戴忠承担。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 静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号
原告戴忠,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阿琼,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忠与被告蔡阿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忠因车祸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2064元,由原告戴忠承担。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