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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忠与被告蔡阿琼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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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4-12 09:34:2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

 

原告戴忠,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阿琼,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忠与被告蔡阿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忠因车祸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2064元,由原告戴忠承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