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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芝华与被告宾周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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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2-12 09:33:0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23 

 

原告唐芝华,女。

被告宾周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芝华与被告宾周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芝华2011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芝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芝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芝华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 丽 丽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贺宏 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