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23号
原告唐芝华,女。
被告宾周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芝华与被告宾周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芝华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芝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芝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芝华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 丽 丽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贺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