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13号
原告刘大华,男。
被告李金如,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华与被告李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大华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大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大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大华承担。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贺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