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56号
原告易建辉,女。
委托代理人范静,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兴隆山村。
法定代表人胡富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建辉诉被告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建辉于
本院认为,原告易建辉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建辉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3元,保全费695元,共计1348元。由原告易建辉承担。
审 判 员 易大玄
二○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