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吕蒲林,男。
被告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住址株洲市红旗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凌云,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蒲林诉被告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吕蒲林诉称,2009年原告和被告签订“杂交水稻制种合同”,我方按质按量将种子运到被告仓库,经被告方检验及海南种植纯度鉴定,符合国际二级标准,到
被告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但原告提供的种子存在问题,我方因此已经赔偿了38500元给农民,也对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签订了“杂交水稻制种合同”总货款为480996元,原告按质量将种子送到被告仓库,原告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同意在
二、如被告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则支付原告吕蒲林8000元违约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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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文 辉
二0一一年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