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3号
原告株洲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住址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亮,男。
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住址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周艳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芝,男。
原告株洲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诉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株洲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欠款属实,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株洲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货款54285.4元,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在
二、如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则支付违约金645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文 辉
二O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