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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诉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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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11 16:07:0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3

 

原告株洲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住址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亮,男。

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住址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周艳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芝,男。

原告株洲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诉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47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诉称,200986被告光大公司在我公司购买2JK05球齿产品,到201021止尚欠我公司54285.4元货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54285.4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645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欠款属实,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986,光大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光大公司向长江公司购买2JK05球齿产品,合同价格为260/公斤。原告长江公司按期交付了货物,201021止,光大公司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尚欠54285.4元货款,光大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付。为此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株洲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货款54285.4元,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在2011430之前一次付清,如按期付款原告株洲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违约金6450元的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则支付违约金645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被告株洲光大钻具机械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