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90号
原告株洲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海波,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八达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
法定代表人张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增知,男。
原告株洲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株洲八达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晓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系长年合作关系,原告一直向被告提供卤片、石蜡、氯化铵、盐酸、硫酸邓工业原料,至
被告株洲八达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口头辩称,拖欠原告货款是事实,但是被告目前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请求法院对本案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八达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即2011年11月20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株洲华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53754元;
二、本案受理费5013元,减半收取2506元,保全费1757元,合计4263元,由被告株洲八达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晓秦
二○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