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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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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29 15:58:2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80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杨中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玲,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雷,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清平,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7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12月,原告依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清水塘工业废水综合处理利用一期工程项目部经理罗清平之请求,向被告株洲清水塘工业废水厂工地供送了SY-KS防腐剂产品,经结算确定货款为9498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4984元及货款利息2795元;2、两被告就本案货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口头辩称,拖欠货款是事实,请求法院调解处理。

被告罗清平口头辩称,被告罗清平是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清平在2011930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货款94984元(不含税的货款);

二、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92元,由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在2011930之前由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付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上述第一、三项付款义务,由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付至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松桂园支行;账号:431654000018010003741;户名: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逾期未付,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附条件放弃的违约金2795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刘晓秦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