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79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地邵阳市双坡岭。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星,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清平,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罗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口头辩称,拖欠货款是事实,请求法院调解处理。
被告罗清平口头辩称,被告罗清平是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罗清平在
二、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161元,减半收取2581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01元,由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在
四、上述第一、三项付款义务,由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直接付至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松桂园支行;账号:431654000018010003741;户名: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逾期未付,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附条件放弃的违约金63276.6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晓秦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