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77号
原告潘美琴,女。
被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新华西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启宏,男。
原告潘美琴诉被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秦适用简易程序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潘美琴诉称,
被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口头辩称,拖欠水泥款是事实,请求法院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在
二、原告潘美琴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4776元,减半收取2388元,原告潘美琴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晓秦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