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杨金富,男。
被告郴州湘高广公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郴州市北湖区市郊乡槐树下村。
法定代表人肖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坤雄,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富与被告郴州湘高广公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富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金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4945元,由原告杨金富承担。
审 判 员 文 勇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