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72号
原告刘小虎,男。
被告株洲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株洲市天元区汇达花园龙腾阁301号。
法定代表人杜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东,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直属十三处,住所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虎与被告株洲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直属十三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虎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1386元,由原告刘小虎承担。
审 判 员 文 勇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