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6号
原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住所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1号中心汽车站。
负责人周宇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玲,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英,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颜辉,男。
被告株洲同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萍,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19号万鸿鑫城3楼。
负责人卢新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敏,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与被告颜辉、株洲同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文 勇
审 判 员 易大玄
人民陪审员 刘仕海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