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8号
原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海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贵,男。
被告蔡院春,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3号建行西支行大厦8楼。
负责人禹约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院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以诉讼请求有错误为由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 勇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