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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院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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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5-21 15:46:2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8

 

原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海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贵,男。

被告蔡院春,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3号建行西支行大厦8楼。

负责人禹约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院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以诉讼请求有错误为由20115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株洲万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一一年五月九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