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遇缘,。
被告人周岭青,男。
辨护人郁慧良,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遇缘、周岭青犯贩卖毒品罪,于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案发后,被告人王遇缘、周岭青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遇缘、周岭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吸毒人员的供述、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遇缘、周岭青明知冰毒和麻古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遇缘、周岭青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遇缘、周岭青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遇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岭青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遇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二、被告人周岭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岚
二○
书 记 员 宁 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