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武,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武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武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黄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正刚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宁 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