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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武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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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9 11:47:2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48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武,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武盗窃罪,于20117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4243许,被告人黄武窜至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公司维修厂车间仓库内,采取撬锁、破门等入室手段,盗窃该公司仓库内塔吊、电梯使用的直径为25毫米电缆线150,当被告人黄武将盗窃的电缆线用翻斗推车运输到公司北面围墙外菜地,正在用火燃烧电缆线外皮进行处理时,被附近种菜的群众发现后报警抓获。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624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武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黄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42520121024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员 陈正刚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